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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美的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经验来看,创投基金与产业政策的交互模式,主要以政府引导基金为媒介,通过市场手段引导市场金融资本关注特定的行业领域,从而实现创投基金服务产业政策的目的。国家通过设立引导基金领投特定行业,撬动市场上的金融资本流向特定领域,产生实质的产业政策效应;创投基金通过响应和参与国家产业宏观政策而实现创投基金的投资价值。 从欧盟以及美国创投基金的监管架构来看,均为单一制监管主体制。作为投资基金监管的单一监管主体,证券监管部门行使对于创投基金的行业主管权是金融监管制度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自然延伸和发展。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公募、私募和其中创投基金的不同风险水平、主要投资者背景,制定不同的披露、报告和注册义务进行差异化监管,以同时实现金融稳定、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等监管目标。另一方面,负责产业政策制定落实的政府部门,并没有因为主导政府引导基金而获得或者实质行使对整个创投行业的监管权。 欧盟和美国产业政策调控与基金业金融监管的这种职权配置模式,究其根源,是由于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目标,一般通过市场手段实现。其理念是,充分尊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保障创投基金在产业政策领域内自主投资决策,有利于有效实现产业政策调控的目标。以产业政策为由,对创投基金投资方向过渡干预,或者在基金业金融监管之外叠加其他监管手段,应当尤为审慎。 应当强调的是,欧盟和美国的基金业金融监管单一制监管主体模式,与其制度环境密不可分,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单一制监管主体模式有利于减少监管套利,遏制假借和利用国家产业政策措施,危害国家宏观金融稳定和投资者保护的行为。其次,单一制监管主体模式有利于发挥专业监管主体专长和经验优势,发挥其丰富的基金监管经验,运用监管工具和监管杠杆,审慎监管,引导创投基金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最大程度地减少基金行业监管和产业政策宏观调控间的制度摩擦,为创投基金在产业政策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创投对于提振美欧受到全球金融危机重创的实体经济,提升就业充足率,促进资本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基金监管领域,美欧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体系结构改革的重点,就是针对公募、私募和其中创投基金的不同风险特质,实行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根据美欧创投基金立法和监管经验,我们应该重点关注以下五大关系: 第一,创投基金业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举足轻重。创投基金业因应市场,面向市场,服务市场,反哺市场,是市场的助推器,新兴经济的催化剂。在新经济行业发展,锻造国民经济核心实力的提升均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以美国为例,创投基金参投的上市公司总体占比,从1980年略高于三成,到2018年已接近七成。创投基金自1974年到2003年的三十年中创造了超过两百六十多万就业机会,占同历史时期就业机会增加总额的38%。创投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的科研经费支出在美国所有上市公司的同项资金投入占比接近50%。 第二,创投基金监管与其他基金监管的关系:抓大放小。后金融危机时代美欧基金业立法和监管体系结构调整,积极抓住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牛鼻子,在金融稳定、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形成三大监管目标之间,寻求有效平衡,既维护宏观金融体系稳定,加强投资者保护,又积极促进资本形成,促进经济发展,增进就业机会。一方面,对于规模较大、金融系统性风险较高的公募和其他私募基金,进行深度审慎监管,对于准入要求、基金管理人资质、杠杆安排、资产投资资金流向等做出了更为严格的披露和监管要求,防控系统风险。另一方面,对于规模较小、金融系统性风险较低的创投基金业进行差异性监管,对创投基金业实行鼓励性的单独立法或者委托立法,促进资本形成。 第三,创投基金监管与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关系:脱虚向实。后金融危机时代美欧创投基金立法和监管呈现鲜明的引导创投基金业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监管政策导向。美欧实体经济在金融危机之后曾长时间萎靡不振、增长乏力,中小企业成为经济增长和就业提升的发力点和增长点。然而,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足。创投基金成为美欧调整和引导金融体系有效服务中小企业需求的着力点。美欧创投立法和监管,以创投基金定义为重要抓手,对创投基金资金投向中小企业的比例设置较高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基金即获认可为创投基金,享受适度放松的监管待遇。 第四,创投基金与参投中小企业的关系:诚信无价。中小企业在向创投基金募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关乎创投行业长期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对于个别初创企业在向创投基金募资过程中欺诈性、误导性或不当陈述,美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厉处罚,采取各类证券监管处罚措施,向创投市场传递了严监管的积极信号。 第五,创投基金监管与产业引导政策的关系:适度引导。在宏观制度层面,创投领域与产业政策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创投基金既是产业政策的目的,也是产业政策实现的方式。创投行业的产生、发展和繁荣离不开政府产业政策的扶持;反之,健康、活跃的创投行业,能够有效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金融危机后,美欧政府部门和机构积极推出各类政策和措施,引导创投基金投向特定产业和行业。总体而言,美国和欧盟政府层面的创投引导基金的设立的运作,对于撬动市场资本进入特定产业和行业,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从监管职权配置看,美欧有关产业引导政策制定和实施部门并未因为其主导创投引导基金而衍生出对整体创投基金业的行业监管权。创投基金作为基金的一类,应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统一监管。 【本文由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习超、博士生韩斯睿撰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梁爽、范文艺校对】
责任编辑:常福强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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