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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七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民商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在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发布的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维护股东有限责任等原则,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七个典型案例地域分布覆盖东、中、西部地区,审理层级涵盖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四级法院,内容涉及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关键领域,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最新工作进展。 在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着力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方面,典型案例明确了金融机构权利行使的边界。例如,在“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在发放3.5亿元贷款前,向企业收取了高达1000万元的“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违反了金融服务收费应公开透明、质价相符的基本原则,属于在贷款利息之外不当增加借款人融资成本,最终依据“砍头息”的裁判规则,将这笔费用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另一则“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则对金融机构的合同权利行使进行了合理限制。该案中,借款人仅迟延2天支付利息,且后续已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违约情节显著轻微。人民法院认定,在存在多份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银行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因此判决驳回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王闯指出,这两个案例共同为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稳定经营预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方面,典型案例彰显了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则。在某集团公司诉某开发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作为国有企业的某集团在诉讼前已穷尽各种手段主张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而作为民营企业的开发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其未能取得所有权。法院判决,在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适用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支持国有企业的一般取回权诉请,充分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 此外,典型案例还强调了依法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以增强民营企业投资创业信心,并通过创新执行举措,有效维护民营企业信用。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部长涂文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下一步,全国工商联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加强沟通协作、同向发力,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共同为法治护航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分析认为,此次最高法集中发布涉民企保护典型案例,从融资环境、产权保护、信用修复等多维度提供司法指引,对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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