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中性政策”。根据《国内收入法》,只要符合“投资管道”条件(收益主要是消极所得,且将每年所得90%以上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即可,无论其是创业投资基金还是各类其他投资基金。 二是鼓励长期投资的普适性优惠政策。同样根据《国内收入法》,在对各类“投资管道”实行所得性质穿透(pass through)后,只要是长期、超长期投资,无论该类投资是属于创业投资还是各类其他投资,其所获得的“资本利得”便均可享受优惠税率。按目前标准,对分别满3年、5年的长期、超长期投资,其“资本利得”可分别享受最高20%、最高15%的优惠税率。而且,无需设置比例要求,可直接根据具体的财产转让所得金额享受优惠。 三是“小企业投资公司参与证券支持计划”。由于该政策的扶持对象是“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殊的创业投资基金主体,且政府支持的力度非常大,所以,才提出了“投资中小”的比例要求。政府支持的力度,一方面体现在为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相当于基金资本规模2倍的10年期长期债券提供担保,每年对债权人利息也由政府代为支付;另一方面对基金最终取得的收益,政府却让利于民,只分享收益的10%。 三、英国经验 英国作为欧洲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其发展创业投资的经验,也在于按照“相互独立”原则,分别构建适应多样化创业投资需要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多层次政策扶持机制。 1.英国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的主要考量,以及对享受差异化监管“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界定 英国作为全球信托事业的发源地,其最早发展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很自然地采取了信托形式,鉴于在信托法律关系下受托人的信托责任十分重大,故根据《金融市场服务法》,各类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需在主管部门完成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创业投资基金在英国虽然采取公司型、合伙型,但实施注册式监管的传统得以保留下来。同时,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如果只是以私募方式设立,其风险外溢性弱,在注册程序和事后监管等环节,均按照“轻度接触”(Light contact)理念,实行相对宽松的差异化监管。 对享受差异化监管“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界定,在英国更为简单,主要就是以私募方式,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 2.英国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扶持的独立性和多层次性 最能体现英国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扶持独立性的,是针对以公募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的鼓励对象并非享受差异化监管的私募类创业投资基金,而是需要纳入严格监管的公募类创业投资基金。而且,该政策本身的鼓励取向是全方位的、分层次的,与后面所述的引导基金支持政策更是分出了层次。 该税收政策于1995年推出,其政策扶持的内涵体现为两个大层次,以及若干小层次: 一是直接免征股份有限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环节的各类所得税。 二是在解决双重征税情况下,在投资者环节,还可享受到以下税收优惠:(1)从基金分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2)按投资额的30%,抵免投资者个人当年发生的所得税,包括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所得税;(3)如果个人持有基金的股票满5年以上,转让基金股票免征资本利得税。 鉴于该项政策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主体,而且力度相当的大,故自然要求基金的投资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投资多个企业,对每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15%,且70%以上的资金必须用于股权性投资;(2)被投企业总资产不超过1500万英镑,员工数量不超过250名;(3)被投企业必须不被其他企业控股,且未在主板上市,每年所获得投资额不能超过500万英镑;(4)被投企业所处行业必须是除资金借贷、出租以及资产剥离业务及受欧盟其他计划资助之外的行业。 在引导基金支持政策方面,1998年,英国通过发布《英国竞争力白皮书》宣布设立区域小企业投资基金。1999年,该基金正式设立。该引导基金最早由英国贸工部企业政策理事会管理,从2000年起移交新成立的小企业服务局管理。 英国区域小企业投资基金的一大特点是:通过支持各地区设立区域性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间接支持小企业。其宗旨是:(1)增加对小企业的资本支持;(2)保证英国每一个地区都有一家本地区的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3)向潜在投资者示范基金从事早期创业投资的相对高收益。 为有效吸引私人资本参与设立小企业创业投资子基金,政府基金的参股比例高达2/3,却始终只收取4.5%的优先股息。对子基金的超额回报,政府基金却只分享其中的20%。 为保障所参股创业投资子基金真正支持小企业,子基金对小企业的首期单笔投资不得超过25万英镑,6个月后可以进行第二轮投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50万英镑。 可见,英国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方面体现了大幅度的让利于民,另一方面对子基金的投资标准也相对严格。 四、欧盟教训 欧盟于2013年发布《欧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则》,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除给予“在成员国跨国募资特别护照”的差异化监管待遇外,还可享受欧盟创业投资基金的参股支持。 从实施效果看,由于将差异化监管标准和政策扶持标准混为一谈,用“投资中小企业不低于70%”的一刀切标准,去限制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结果享受差异化监管和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极少,以至于差异化监管和特别政策扶持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影响了创业投资发展。 五、对我国的六点启示 总结全球创业投资最发达的美国和英国的经验,吸取欧盟教训,或许可以得出以下六点启示: 一是构建创业投资差异化监管、多层次扶持机制,既是尊重创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创业投资风险外溢性不同并存在不同程度市场失灵的现实选择。 二是鉴于差异化监管和多层次政策扶持的取向不同,故有必要保持差异化监管、多层次政策扶持的相对独立性。 三是差异化监管标准既要保障创业投资基金真正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避免杠杆运作,又宜为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项目选择上留足空间。否则,反而会扼杀创业投资活力。 (责任编辑:admin) |
| Tags: tvb男演员 4月汽车销量排行榜 中国搜索引擎 祛疤产品 欧美喜剧电影 中国好声音2017 dota2天梯排名 |

谈谈您对该文章的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