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主题活动 >> 发展党员专栏 >> 指导文件 安庆市在外出务工创业人员中发展党员办法(试行) 2014-08-20 | 来源:文字放大 +文字缩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外出务工创业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结构,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强化目标管理,突出发展重点,力争三年内各县(市、区)在外出务工创业人员中发展的党员占农村发展党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联合管理。流出地、流入地和流动党员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建立“一方负责、两方协助、三方共管”的工作机制。接受入党申请书、承担发展任务的党组织,主要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负责办理入党相关手续;其他两方协助配合做好联系、教育、培养、政审、考察、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流动党员党组织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党组织班子健全,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工作地点和活动场所相对固定,活动开展较正常;能够为外出务工创业人员提供服务,影响较好;经基层党(工)委考察,报县(市、区)委组织部认定。 第五条 吸收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入党,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同时把握以下具体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具有奉献精神; (2)“双为”意识较强,有一定的“双带”能力; (3)遵纪守法、品质良好、作风正派,在输出地、输入地有较高的群众公认度。 第六条 建立外出务工创业人员信息库。对外出务工创业人员每年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市、县、乡、村四级均建立优秀外出务工创业人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七条 入党申请书的递交。 (1)外出务工创业人员与流入地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比较稳定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流出地已在流入地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在流入地工作或生活1年以上的或相对稳定的,可就近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3)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工作单位变更频繁且居无定所的,一般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和确定。 (1)从优秀外出务工创业人员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实行联合推荐。流出地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可以相互推荐;上级党组织可以向所属党组织进行推荐;3名以上外出务工创业党员或10名以上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同地务工1年以上)可以联名推荐;鼓励外出务工创业人员自我推荐。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要充分征求协助方党组织及相关地党组织的意见,全面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 (3)对被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党组织应及时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予以研究确定,并报基层党(工)委备案。 第九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联合培养,加强跟踪教育。负责发展工作的党组织要指定与入党积极分子联系紧密的1-2名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同时应联系协助方基层党组织进行异地培养,每季度至少对接1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地点变动,负责发展工作的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将教育、培养的有关材料转给相关的党组织,并介绍培养情况。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及协助方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列为发展对象后,实行联合政审。负责发展工作的党组织可采取实地考察、委托考察、发函调查等方式,了解发展对象异地表现情况。考察时要重点了解发展对象遵纪守法、维护稳定、热心公益等表现,注意征求公安、计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基层党(工)委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负责发展工作的党组织应对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在流出地、流入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要报基层党(工)委预审,是非公企业主或私营业主的,基层党(工)委应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委组织部。预审通过后,由支委会发给发展对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五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按规定程序经票决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支委会要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基层党(工)委审批。 (1)基层党(工)委在审批预备党员之前,应派人谈话,可采取面谈、委托谈话、网络视频谈话等形式进行。 (2)批准接收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宣誓并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继续接受教育和考察。 (3)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工作地点变动,其所在的党组织应在1个月内将其各类材料转给相关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要向支部委员会递交转正申请。支部委员会征求党员、群众和协助方党组织意见,在流出地、流入地进行公示,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票决,报基层党(工)委审批。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在外出务工创业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将其列入党建工作“联述联评联考”内容。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基层党(工)委要落实发展计划,加强沟通协调,严格审批把关,确保发展质量。各地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积极培育先进典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
Tags: n0487 p6yes 妖怪记事簿第五部 赵天韶 藏地密码2txt下载 金碧皇朝之我主沉浮 红楼活该你倒霉乐文 烈火凤凰 雨兰 陈拓宇 les 赖滢羽 ed2k 背部痣相图 大侦探福尔摩斯2mp4 我是歌手小提琴殷玥 自由鸟王博 六朝云龙吟17txt 人民监督网 陈荣法 |
谈谈您对该文章的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