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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的法律思维:从股权分配到商业机密保护

2014-07-18 15:50 作者:中国合伙人创业网 来源:互联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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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从传统行业进入互联网产品创新领域的探路人,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以其多年的法律行业经验,同我们分享了他对互联网创业公司人财物的深刻理解。

创业团队的股权分配

首先说人,说到底,要靠股权跟公司连接起来,首先遇到的就是股权怎么办的问题,我们几个律师和互联网创业团队在一起讨论时,我们发现问题一大堆。首先,要不要分股权?第二,怎么分股权?第三,什么时间分?第四,分了之后分错了怎么办?经过创业的人可能觉得这几个问题不是问题,但是我还是分享一下吧。

第一,我觉得肯定得分,那么多做互联网创业的伙伴们,凭什么跟着你一个律师事务所混呢。

第二,什么时候分?画一个饼,什么都看不见,跟人分,肯定不合适,所以,我理解应该等到创业已经有一定眉目之后再去分会更好。

第三,分多少?怎么分?这个恐怕是最大的难题,我们内部也做过很多讨论,分股权的人,一定是因为它的资源和它的能力是我们创业团队不可或缺的,有句话说的特别好,能用钱解决的是最简单的问题,只有得不到的资源和人才才值得用公司创业团队有限的股权去留住他,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还有,分完之后,如何调整?调整本身恐怕是我们创业团队对于未来公司股权预期管理的过程,大家必须明确,在创业初期和产品创新阶段,股权并不是一个私有财产,并不是一个私有财产,它是我们大家各自承载创业梦想的一个载体。

所以,我们主张当创业团队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如果发现初始的股权分配不科学、不合理,创业团队应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重新讨论股权分配模式。当然,接下来还会遇到更麻烦的调整情况,当然,我们目前还没有遇到,但是有些产品创新团队就会遇到这种情况,干一年多之后,有人要离职,而且他是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成员,羽翼丰满了,有其他创业团队拉他,他要离开,这部分股权怎么办?

我相信肯定有人遇到了这种问题,我们过去也曾经过接受过一个创业团队的咨询,说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遇到的是一个打起来的官司,持有 15% 股权的股东要离开,要求把股权拿走,但是公司从创业长期考虑,认为这个产品还需要七八年、四五年才能成熟,现在就把这部分股权带走,不利于继续激励继续创业的员工,所以要求收回,双方闹的很僵,最后打到法院,和解过程中,公司留守的股东说:你要不把 15% 交回来,我们就另外设一个公司,你持有 15% 的公司成一个空壳。

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其实他们自己脊背都发凉,要放弃创业一年多的品牌和渠道是不容易的,最后达成一个协议,以股权当时实际价值的 10 倍左右回购,这其实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关于公司股东离职以后股权的回收,实际上可以在创业初期的股权分配协议当中明确的予以约定,并且可以事先确定回购价格,事实上这个条款是事先锁定未来类似风险的条款。当然,还有一些情况,我们给他了期权,对于离职员工的期权要不要收回的问题也是令人纠结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还没有达成行权条件的期权当然要收回,难度在于对于已经成熟的、已经可以行权的期权怎么办?公司控股股东一般认为期权本身是一种激励员工的行为,如果你离职,即便已经形成的期权,我也可以免费收回,我认为这个意见并不妥当,如果真这么干的话,会让公司留下来的员工心寒。之所以能够拿到成熟的期权,还是为公司付出了汗马功劳的,这种情形下,如果无偿强制收回,给人的感受非常不好,不利于公司的文化建设。

创业不可忽视法律思维

当然,还有更复杂的情形,还有创始人提出离婚的,而且是上市之前,大家都知道,离婚马上牵扯到财产分割,大家别笑,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连我这个门外汉都知道这个故事,大家应该知道,最后虽然说这桩事件被和解了,但是之后大家长了一个心眼,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创始合伙人尤其是控股股东要在公司《章程》当中写明或者要跟自己的配偶签署协议,创业公司股权由创始人个人拥有,配偶放弃对这部分股权财产权利的主张。

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虽然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公有的,但是并不排斥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在座的都是创始人,心理还好受一点,如果你谈这个条件,创始人肯定说这样不行,我在这儿搞公司,回家老婆就跟我离婚,说你跟我订这个啥意思,是不是觉得我要跟你离婚呢,这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一般建议是你可以跟配偶好好商量,说这是为了上市需要,你不要主张这部分权利了,但是房产、车都算你的,我除了拿股权之外,其它都不要,净身出门,看看这样能不能说通。

还有说起来不吉利但是也得提示一下的,就是创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出现创始人死亡的情形,恶果是会有一大堆继承人继承股权,公司股东会上出现一了堆七大姑八大姨,创始人股权分配有关协议当中,也可以就创始人的股权在出现继承的情形下由公司折价收回的相关条款约定。股权的故事说两三天都说不完,但是,其实在如何分配的问题上,真的有过一些惨痛的教训。

一开始成立时,两个哥们说:“咱们又是哥们,又是亲戚,对半分股权吧。”结果公司做打了,上市了,对公司的经营发生不同意见了,吵架了,吵到最后打起来了,那就看谁的功夫是真的了,这恐怕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5:5 或者 3:3:3 的模式都是要不得的,会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彻底失灵,法律上有一个词语,听起来蛮可怕的,叫公司僵局,有时候公司董事会开不下去了,双方开始抢公章,最后怎么办?只会有两个恶果,一方被迫转让股权,要么解散。无论如何,要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做更好的安排。我相信,其实在座各位创业思维是足够的,但是,在创业过程中要把法律思维建立起来。

分红权与决策权的个性化设置

1/3、1/2、2/3 在公司股权设置上意味着什么?如果拥有 1/3 股权,为重大事项有否决权,你就说老子不高兴,这个事我不同意,就做不出这个决议;拥有 1/2 股权,拥有对一般事项的表决权,当然,如果拥有 2/3 股权,对重大事项有决定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大家可别小看这件事情,我接下来还会给大家举两个例子,说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如何导致一个优秀伟大的公司的诞生。

往下发展时,一定会涉及到财的问题,一个好的创意产品,从孵化到成熟,一定少不了资金的作用,我们一定会引进投资,有几个媒体报道我们天同之后,也有一个媒体好心的问我们,说如果我们认识的投资人有想投你们的想法,我当时回答是我们不缺钱,我真实的想法是担心他不太了解法律这个行业,他的钱进来以后把我控制了,那就麻烦了,我可能计划想做十年的事,他告诉我三年我得退出,所以我得把股权变现,那就麻烦了。

对这个律师事务所、对这个产品的心态,没有人会比我们这些创始人更喜爱和更珍爱它,因为它就像我们的孩子,但是,在投资人眼里,你们知道它是什么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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