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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工作机制。根据《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与同级财政等部门、实体经济开发区建立会商交流机制,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等及时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对涉及中央部门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二)明确任务分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围绕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指导督促相关实体经济开发区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动态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并在省内复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中央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和绩效管理。 相关实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绩效目标,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区内政策统筹,做好区内和跨区资源服务对接;建立健全数据统计工作机制,于每个季度末10日内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成效等动态信息以及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年度总结报告与四季度相关信息材料一并报送。 (三)优化遴选机制。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有效的遴选机制,筛选产业有特色、双创有氛围、工作有基础、升级有潜力的实体经济开发区作为推荐对象。实体经济开发区应选择在产业集聚度、资源聚集力、持续发展力、产出与效益、改革创新力以及辐射带动力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予以奖补激励,重点关注大中小企业融通型载体在融通服务、资源共享、价值再造等方面的效力,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在资本运作、价值管理、增值服务等方面的效力。 (四)调整完善方案。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实体经济开发区做好实施方案的完善工作,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实施方案如作细化修改,应在中央财政资金首次下达的2个月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附修改说明),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科技部门等。备案后的实施方案作为后续跟踪、绩效管理的依据。 (五)规范资金使用。实体经济开发区应规范、科学、高效地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开发区内道路、住房、楼堂馆所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不得用于本级财政平衡预算;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引导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的资源和服务,孵化培育更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组织信息报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和《载体绩效目标表》(含电子版),纸质版应加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抄送省级财政、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中,每年年度总结报告与四季度相关信息材料一并报送。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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