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创建创业型街道(镇)、社区。我市将启动创业型街道(镇)、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对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型街道(镇)和创业型社区,可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5万元的奖补。对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积极创建市级创业型街道(镇)、社区的,各区市可参照省级标准给予奖补。市政府根据各区市创业型城市建设情况和创业型街道(镇)、社区数量,给予各区市一定奖补。 7、完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从2014年起,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初、中级技能免费培训。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开展培训,不向社会输出失业人员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8、建设30处市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成果的方式,根据实训成本和实训合格人数给予实训基地奖补。评选认定10个市级金蓝领培训示范基地,按照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评选认定20个市级创业就业培训示范基地,按照每个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9、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培训模式,鼓励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组建职业培训联盟。对通过联盟方式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实现“招工即招生、入学即就业”的,根据培训合格后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奖补。 10、建立项目招商就业评估机制、建设项目与失地农民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在安排和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人力资源配置问题。在项目审批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将人力资源配置情况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人员招聘、岗位对接、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失地农民,当地政府要在征地前做好就业安置方案,征地后通过各种渠道帮扶就业,启动培训计划,保障失地农民充分就业。加强就业目标考核,将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纳入市政府就业目标考核体系,加大区市就业指标在科学发展考核中的比重,每年分解下达就业目标任务,定期通报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11、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和创业项目库。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建设创业培训名师队伍,加强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创业师资队伍培养。建立市级创业导师专家库和创业项目库。对创业师资培养、创业导师指导服务和创业项目征集给予补助。 12、建设青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目前,我市尚无专业的、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网站,各区市就业创业网站亦零散化、功能单一化,难以适应就业工作发展需求。《意见》提出,推进青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建设。发挥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载体作用,整合信息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就业信息网络体系,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提高就业工作满意度。2014年年底前实现集窗口服务、网上服务、移动服务、自助服务于一体的就业服务新模式。 本意见下发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操作性文件也将逐步下发。具体请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也可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生服务热线12333查询。 以上就是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就回答这些。 责任编辑:付韬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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