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省财政将代偿风险补助额度调增至1亿元,发展信用贷款;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对代偿比例低、担保余额大,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担保余额大的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点开展再担保业务。(省财政厅、金融办、工信委负责) 22、对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在煤电油气运保障等方面优先支持;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重点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占工业经济总量比重大、产业关联度高的重点困难企业,按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省工信委、财政厅、相关中省直部门负责) 40、鼓励主产区、交通运输节点城市以及大城市周边地区,建设特色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省财政预算今明两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重点用于新建、扩建、升级改造专业批发市场资金补助。(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20、用好中央和省投资20亿元,继续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省财政厅、农委负责) 47、引导国内大企业和专业电商企业开展对俄跨境物流业务,对新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贸易额给予支持和奖励。(省商务厅、财政厅、邮政管理局、哈尔滨市政府负责) 54、对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中与国务院对应的21项非行政许可,按照国务院清理步骤统一推进;与国务院没有对应的28项非行政许可,7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6、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4年投资300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15.44万套,续建28万套,竣工16.5万套;2015年增加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数量。(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16、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纲要》,省政府每年安排8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7月底前,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常设交易中心在哈尔滨市建成开业。组织省内企业举办并参加全国高水平绿色食品博览会,开办100家黑龙江绿色食品旗舰店、3000家独立品牌连锁店,进入主流超市,推进企业网络营销。(省发改委、农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粮食局、会展事务局、贸促会负责) 2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年缴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省财政按企业实缴税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金上限为400万元,50%用于奖励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团队。(省工信委、财政厅、统计局负责) 48、扩大“三农”领域和小微企业信贷规模,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年内支农再贷款限额达到200亿元,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达到10亿元以上,累计发放再贴现140亿元。(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负责) 46、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两个月内完成电子口岸建设,促进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关信息互联互通。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 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性放行”。(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财政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4、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今明两年投资494亿元。实施三江干流、8条主要支流治理和界河防护工程;实施三江平原灌区、尼尔基引嫩扩建配套灌区和松花江干流沿岸灌区农业灌排工程;实施节水增粮、农村饮水安全、水土流失治理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施鸡西、七台河市引水和穆棱奋斗水库等引水蓄水工程。(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31、推进龙煤集团深化改革,完善各分(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各分(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省、市政府采取减负担、化债务等措施,支持龙煤集团解决实际困难。省政府多渠道安排30亿元缓解龙煤集团流动资金困难。7月底前,将“三供一业”和42所医院全部移交所在地政府,医院享受公立医院政策。优先给后续资源不足的煤矿企业配置资源。(省国资委、财政厅、人社厅、龙煤集团、相关市政府负责) 32、支持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四煤城转型发展。省级融资平台为四煤城棚户区改造提供融资支持,省政府对四煤城区级财政出现的欠发工资等困难提供5亿元财力保障支持。省财政安排1亿元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治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四煤城谋划接续替代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引进人才。(省财政厅、国资委、科技厅、人社厅、龙煤集团、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政府负责) 43、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组织的大型展会活动。以间接或直接形式,给予支持和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53、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190项,下放127项,重点对省政府公布的363项保留项目清单中,存在两次以上审批的140个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7月底前清理完毕。(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17、今明两年投资23.1亿元,新建31.5万栋标准化水稻育秧大棚和93个智能化催芽车间。用好国家和省两级财政资金19.3亿元,鼓励开展农业保险(放心保)业务,2014年种植业保险面积扩大到1.12亿亩。(省农委、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八、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33、全面停止重点国有林区商业性采伐,用好每年23.5亿元中央补贴,在重点弥补人员经费缺口的同时,支持林区发展林下经济,加快转型发展。省森工总局通过企业重组整合“黑森”林下产品品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林区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引导林区闲置采伐能力转移,鼓励企业利用进口木材发展深加工产业。(省森工总局、林业厅、财政厅、伊春市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负责) 59、对中小微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评估贷款融资,并经具备资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书的,登记部门不得另行指定其他评估机构再次评估确认。(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负责) 26、各市地在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计划》前提下,每净增1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同比超过15%且增量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市地政府,经税务等相关部门核定后,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负责) 六、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水平 61、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7月底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负责) (责任编辑:HN666) 45、鼓励对俄开展资源开发合作和工业产业链合作,对进口木材、铁矿砂、煤炭、钾肥等资源性产品给予补贴;对在俄开展投资合作的企业项下产品回运,争取配额支持。支持地产品对俄出口,对业绩优良企业给予奖励。(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七、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30、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省、市政府给予奖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转让实施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70%,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及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员。(省科技厅、工信委负责) 63、加快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快速履行程序,完成前期工作,达到资金拨付条件,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要在8月末前安排完计划并拨付到位,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在收到后15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全部收回,重新安排用于急需项目。(省财政厅、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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