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湖北: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失败大学生 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通知提出,大学生创新创业在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应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创业失败大学生,按规定程序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场地租金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 通知指出,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此外,通知要求,发挥各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通知还提出,持续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年遴选支持5000项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湖北青创园建设写进《通知》 通知要求,继续加强湖北青创园(光谷)示范园建设,发挥省级示范园的带动引领作用,推动全省青创园建设。整合市县、高校、企业资源,自建、共建、联建一批青创园合作园区,形成覆盖全省的青年创新创业网络。依托各地青创园,集中办理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事项,做到服务规范化、活动常态化、投融资专业化。 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部署,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深入推进“才聚荆楚”工程,大力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 (一)深入实施“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用人单位全程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完善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鼓励高校主动对接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链、创新链的关键技术和核心需求,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推进“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打造一批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成立创新创业学院。(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考核评价。依托高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配齐配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实施湖北省“产业教授计划”,加大楚天学者“创业型”特聘教授引进和“最美产业教师”宣传力度。建立全省高校创新创业导师库,支持“创立方”等平台建设,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一对一”的创业实践辅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二、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 (三)持续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年遴选支持5000项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举办大学生创业就业大讲堂,组织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投资人等为大学生答疑解惑,增强大学生内心驱动力和感知力,引导大学生增强创业自主意识、创业价值意识、创业风险意识,激励更多大学生投身创业实践。(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 (四)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依托高校和创业学院,举办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对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举办“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三、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 (五)开辟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大学生创业在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的地区办理注册登记的,免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依法依规提供“工位登记”“托管登记”等“一址多照”服务,降低大学生创业者住所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场地租金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积极推进省级国资国企双创示范基地与相关高校示范基地结对共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省出资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人才、场地、资本等优势,为大学生建设集研发、孵化、投资于一体的创新创业培育中心、互联网双创平台、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受到中央、省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双创支撑平台,针对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场地费用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大学生创新创业在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创业失败大学生,按规定程序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 四、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十)鼓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类市场主体、高校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1—2个全省高标准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对孵化成效突出的示范基地、青创园,各地可给予奖补。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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