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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使用微信的朋友可能注意到,微信“朋友圈”里多了一些高仿奢侈品包、新款衣服和美食、代购国外化妆品的广告,而这些广告一时真假难辨。微信“朋友圈”也已成了很多年轻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随着微信的影响日益扩大,它的两面性也逐渐显现,一些无良商家就注意到这块商业“处女地”,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微信开店门槛很低,好友添加也非实名制,且大部分的微信营销都是用汇款等私人渠道完成。于是,有些商家在微信上伪装可信身份做营销,等顾客付款金额一到手就拉黑买主,并经常改名字猎取新顾客。如此乱象之下,消费者的权益自然毫无保障可 言。与此同时,由于微信的核心平台是“朋友圈”,很多消费者即便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但碍于朋友感情,也不好意思去深究维权。而且,从法律渠道来说,微信商家绝大多数都没有营业执照,很难确认责任主体,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对象必须是经营主体,在微信上销售东西的个人并不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部分消费者碍于朋友情面不好意思追究责任,而另外一些消费者 即便要追究,难度也很大。结果,微信就成了“危信”甚至“危险”、“威胁”。 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消费者多点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心理,尤其不要受微信商家所谓“物美价廉”的诱惑;还需要对提供微信平台的系统加强监管,对利用“微信朋友圈”售假者该封号的封号。另外,监管机构也不能缺位,应积极探讨如何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对微信售假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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