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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驳回李某退还保证金的请求,商场仅需退还押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16年李某与江阴某商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李某租赁商场商铺经营生意。李某与商场约定开店一年并缴纳保证金4000元,李某提前退场需要承担保证金。此后李某提前退出经营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商场返还押金和保证金等。商场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退场实系李某自身原因造成,其不应当退还保证金,李某认为退场已经商场同意应当退还保证金。
裁判说理
案情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实系违约金,李某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故李某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商铺租赁关系中,出租方(商场、广场等)为吸引顾客、保障人气会将租赁时间、经营规定等一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方应认真审查合同并遵守相关约定,如承租方违约,其需承担违约责任。(沈洪兴 承宇博)
法官评析
审判结果
商场与李某自愿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李某陈述其以经营困难等为由提出退场,并搬离了商铺得到了商场的许可,但商场对此予以否认,李某未能对其主张商场同意其停止经营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撤场,则无权收回已支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归商场所有,李某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商场可不予退还。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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