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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板前」股东上诉 指郑威涛擅自开店 连锁寿司店「板前寿司」创办人郑威涛与主要股东潘慰及潘嘉闻姐弟之间的股权纠纷案,郑早前在原审时被判可获「板前」的注册商标,并可用其他公司名义去经营「板前」分店,潘氏不服提出上诉,案件昨于高院开审。潘氏律师陈词指,郑自行开分店前,未获经营首间「板前」公司的股东同意,实有违对公司股东的责任。 上诉人是潘嘉闻,他并代表骏涛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股东;被告人是郑威涛及其多间公司。上诉一方陈词指,味千拉麵创办人潘慰及她胞弟潘嘉闻,在○四年伙味千股东之一的郑威涛商议经营寿司连锁店,并同意就每间分店都成立一间公司独立经营,而骏涛就是经营香港首间「板前」的公司。律师指,味千拉麵跟骏涛的股东并不尽相同,故即使各人早有共识,若郑开设其他寿司店前,仍需正式徵得骏涛的股东同意,但郑并没有。 郑反驳:公开进行 至于郑开设另一品牌「板长」,原审法官已裁定此举可能影响「板前」生意,亦有损其他骏涛股东的利益,故郑须就此向骏涛股东赔偿,金额须计算至该首间「板前」店于一○年结业为止。惟上诉人认为,首间「板前」因租金问题结业,但骏涛仍在营运,大可另觅新舖继续经营,因此计算赔偿时限不应以一○年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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