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未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由中联办(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在港、澳(台湾)地区学习证明》(需注明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及入学和毕业日期)或其他相应材料,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国(境)外最高学位证书。 1.政策内容: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业创新项目,可申请3万-100万元资助;特别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留学回国人员资助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资助。如该项目此前已获得过市级留学回国人员资助,已资助资金视作配套资助资金;已资助资金低于国家、省规定的配套资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区、县(市)级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足。 (4)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联合发文,认定为“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 (6)申请企业和大学生创业者(含法定代表人及大学生股东)未获得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留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孵化器或科技初创企业培育等市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 2.申报对象和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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