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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为网络交易保驾护航

2014-03-06 10:32 作者:中国合伙人创业网 来源:互联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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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跨区域违法交易管辖权

  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其隐蔽性问题更为突出。《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杨洪丰说,按照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现阶段仅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其暂不办理工商登记,但规定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以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

  手机电子垃圾短信不断,很多消费者每天都接到不少商业电子信息,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困扰着不少消费者。在继新《消法》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办法》对此进行了呼应。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此外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据了解,《办法》是为配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的3个配套行政规章之一,将于今年3月15日起与新《消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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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网店一般没有自主添加标识的技术权限,都是由平台来统一加贴营业执照标识。由平台加贴营业执照标识与加贴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一样,是平台履行了经营主体身份审查义务的标志。”杨洪丰分析说。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些网站由于各种原因进行了关停和重组。比如2012年团购网站出现了倒闭潮,致使很多已经团购的消费者得不到赔偿。《办法》针对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也做出了规范。特别强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又如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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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明确了“网络商品交易”的定义: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此外,根据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网监执法实践反馈(如部分B2B平台上只发布商品信息而不发生交易过程),规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微博推销商品应注明是否为广告

  杨洪丰进一步解释说,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存在自营和其他经营者经营两种经营方式,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区别很大,消费者对于这两种经营业态的信任度也有明显差别。为明确经营模式中经营者的责任义务、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杨洪丰表示,第三方交易平台承载着数量庞大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商业数据,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平台运行情况直接关系网络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需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技术实力才能保证平台运行安全。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为企业法人。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其规定和退货、运费条件与新《消法》一致。

  记者了解到,虽然《办法》对个人卖家不强制办照,但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四是将《暂行办法》中的“网络交易平台”这一概念更名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作了准确定义,旨在凸显其第三方身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概念混淆。

  在调整范围及名词定义方面,《办法》作了如下修改:

  为适应新《消法》,《办法》细化了对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网购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管理等方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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