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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涉及知名主播攀附驰名商标进行引流带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法院依法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和市场秩序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当前直播带货领域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监管挑战。 据裁判文书显示,衢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未获得华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多个抖音账号制作并发布大量含有“华某”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这些内容被用作直播带货的主要流量入口,通过不当引流方式吸引消费者进入直播间。随后,被告在直播间背景设计上,刻意模仿华某公司线下实体店的装修风格,同时在主播着装、语言表达、产品摆放等环节持续使用涉案商标及标识,以提升直播间与华某品牌的关联度,从而提高商品的销售转化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华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利用他人商誉进行引流、混淆商品来源、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法院以侵权期间被告所获得的佣金收入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市场价值,最终作出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这一判决既是对侵权行为的有力震慑,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严格立场。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并非个例。随着直播电商的迅猛发展,部分主播和商家通过“搭便车”方式,利用知名品牌进行营销推广,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持续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印发相关通知,对涉企案件的审判执行进行规范,推动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表示,各级法院将在专项行动中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分割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此次“引流直播带货”案的处理,正是落实相关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对直播带货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治理迈出了重要一步。 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为权利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直播行业敲响了警钟。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应更加注重合规经营,避免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同时,平台方也需加强审核与监管,防范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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