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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展网络众筹,将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连接起来,将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联系起来。按照募资的形式,广义的众筹分为四类:第一是“捐赠式”,个人以捐款、慈善、赞助的形式为项目或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不求实质性财务回报。第二是“奖酬式”或“回馈式”,部分项目中出资人可能会得到一些小礼品或预售产品作为回报。第三是“借贷式”,个人借钱给一个项目或企业,预期得到偿还,并希望得到一定的财务回报。第四是“股权式”,个人投资于一个实体以期获得实体的股份或分享实体未来的利润。我们所说的网络众筹主要指网络股权众筹。它将会是众筹发展的主要形式。 1.互联网的虚拟网点网络可很大程度替代银行的物理网点网络。“键盘鼠标”优势让“水泥砖头”优势不再,至少不再那样优势,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银行业的基础优势。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国的金融体系长期处于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所描述的“金融压抑”之中,利率受到管控,资金主要由银行体系进行配置。而逐利的市场,必将试图利用任何由于管制而可能产生的套利空间。传统金融服务的落后和供给不足,实体经济的巨大融资需求没有被满足,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了空间;传统金融市场的高度管制,对于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盲区,使互联网金融作为市场新进入者有了存活的机会,这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以旺盛的基本逻辑,根本支撑是制度因素。借助于互联网进行金融运行,是对传统金融的巨大挑战。 曹凤岐按: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即将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会加强。意见中体现以下几个要点: 1、《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总的基调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2、《指导意见》明确了何谓“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并对它们的业务边界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表达。 3、明确监管职责划分: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4、《指导意见》还明确: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创新创业 (五)利用互联网金融,抓住投资创新机会。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快建设光纤网络,大幅提升宽带网络速率,发展物流快递,把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搞得红红火火。 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是竞争高地。要实施高端装备、信息网络、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重大项目,把一批新兴产业培育成主导产业。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已设立400亿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整合筹措更多资金,为产业创新加油助力。正在推行“一路一带”发展战略。转型时代,传统产业是不是就没有机会了?当然不是。新兴科技发展的魅力正是在于对传统产业的改造,赋予传统产业全新的内涵。将中国制造变为中国创造。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的快速发展与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的突破和运用的必然结果,也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对现行金融运营与管理体制的突破。互联网金融是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效率低下,资金配置错位严重的市场环境的必然产物。其发展对中国的金融改革有着独特的积极意义,对大众创新创业有着特殊意义。 (三)互联网公司、平台与银行、券商、基金、保险机构合作,创造出符合需要的金融产品。 3、余额宝、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已经打破了只有银行才能吸收存款的界限,打破了支付结算由银行垄断的局面。创造出多种金融产品。 二、利用互联网金融为创新创业服务 (二)将创投、私募股权基金互联网化,通过互联网进行募集、投资和管理。 (一)借助于P2P借贷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 2、做信用中介平台,为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实现理财等金融产品以电子渠道为主进行销售。 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5、互联网金融已经向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促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6、互联网与物联网结合形成了新的生产和销售模式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智能互联网”,其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首先,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延伸和扩展的网络;其次,物联网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可实现物品之间的信息交换和通讯;,物联网具有智能属性,可进行智能控制、自动监测与自动操作。 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在这个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网上”,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2、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给包括个人在内的支付、结算带来极大便利。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支付的发展,货币变成了真正的电子货币,已经不必发行大面额纸币。通过计算机运算产生或者网络社区发行管理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 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存在盲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立法,加强自律,确定监管方案和措施。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说法,我们不能触犯法律底线,也就是说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外不得非法集资,实际上这个界限容易清楚也不容易清楚。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甚至平台来做金融。在分业管理的情况下,我们采取的办法是谁家的孩子谁抱的原则,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可是现在大多网络金融公司大都是综合业务,既做P2P业务,又做第三方支付,还做网络众筹,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分不清是哪个监管机构应当监管的业务和产品。都不知道是谁家的孩子怎么抱呢?好孩子大家都抱,坏孩子大家都不抱。对业务和产品根据性质进行监管,网络金融公司由哪家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呢?这样监管分工会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叠、监管套利、监管扯皮等问题。所以我主张把金融监管机构从一行三会改成一行一会,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承担部分监管职能,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把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都融合在一起,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综合统一监管。 以下是我前不久我在一次讲座上的所作的《互联网金融与创新创业》讲演的录音整理稿,现发表在这里,供各位参考。 2.互联网融更能突破时空局限,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更灵活地服务更广大时空范围的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依托全天候覆盖全球的虚拟网点网络,让消费者在任何地点,动动手指头,点击键盘鼠标,就能支取任何地点的资金,办理远程银行业务。如此灵活服务更广大时空范围的消费者,是传统银行望尘莫及的。 4.大数据信息集散处理将大大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与风控效能。互联网产生大数据,大数据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实时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营销和风控方面有的放矢。若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信息集散处理,互联网金融必将大大提升金融业服务与风险管控的效能。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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